佛山公布10起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7 10:40 浏览量:2
2025年,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再造一个新佛山”目标,依托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与市场风险防控,加大消费领域执法力度。以重要时间节点为主线、重点地域和消费领域为切入点,开展“铁拳出稽”系列八大专项行动,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消费市场扩容升级,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1466宗,案值3318.16万元,结案1575宗,罚没1257.16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5宗。
现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
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二批典型案例如下↓
01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0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组装生产标注“
注册商标标识的热风枪,同时在当事人的仓库内查获一批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热风枪、电焊机、电源等产品、配件、包装纸箱和丝印工具等物品。上述涉案成品及组件合计11843台(件)。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定,涉案商品均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核算涉案商品货值119035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10月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涉案电焊机、电源等商标侵权商品。
02佛山市南海区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5年3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佛山市南海区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至2025年3月25日执法单位查获止,当事人生产的带“小霸王”标识的电暖器和电风扇产品合共3568箱,其中2024年初,当事人生产了带“小霸王”标识和外包装纸箱标示生产商为佛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电风扇产品108箱。经查,当事人未得到第5176318号注册商标、第65959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授权生产带“小霸王”标识的电暖器、电吹风,也未得到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上述商标。经核算,当事人生产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合共98495.4元,违法所得合共1989.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025年9月,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电暖器、电风扇合共3486箱,纸箱1280个和中环600个,冒用厂名、厂址的电风扇486箱;2.没收违法所得1989.4元;3.罚款100500元。
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涉案企业车间内进行现场检查。
03佛山市高明区某餐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5年5月,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佛山市高明区某餐馆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在当事人冷冻柜内发现当事人称为“驴产品”的物品,现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收银柜台的点餐系统内发现当事人通过抖音、美团和现场点餐(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的经营记录。经抽样检验,结果显示4个驴样品中均未检出驴成分,其中驴肉和驴骨样品检出马成分。而当事人近三个月共销售“驴产品”907.9公斤,而实际进货量仅464.375公斤。经初步计算其销售金额为13371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2025年6月,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04佛山市禅城区某食品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6月,佛山市禅城区祖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佛山市禅城区某食品店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化核梅饼(乌梅饼)”,经抽样检验“亮蓝,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1日以6元/包的价格委托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批次“化核梅饼(乌梅饼)”共100包。当事人于当日开始便以10元/包的价格在店内和微信朋友圈、视频号发布信息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合计经营额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经综合考量,祖庙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05佛山市三水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5月,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白醋风味9°糯米白醋王(酸味复合调味料)经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签标示不合格。当事人一共生产121箱同批次白醋风味9°糯米白醋王(酸味复合调味料),其中,销售120箱,留样1箱。经核定,涉案批次产品货值总额2640元。鉴于当事人已退还全部货款,认定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经综合考量,乐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6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实施市场混淆案
2025年4月,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实施市场混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Sealy Technology LLC(译名:丝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丝涟”注册商标在床垫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公司在中国家具行业是知名企业。当事人在仅获得境外企业SILIAN (USA) HOME FURNISHINGS CO., LTD[译名:丝涟(美国)家居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Sumalian®”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线上及线下宣传中反复突出使用“丝涟(美国)”“丝涟(美国)家居”“美国丝涟”“丝涟量子床垫”等文字、图样表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涉案产品是知名企业丝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或者与之有合作关系,当事人既未对涉案商标履行合理避让义务,也未明确披露商标授权方信息,导致相关公众难以区分商品服务来源,构成市场混淆行为。
同时,当事人宣传其生产的涉案商品,在未经专业机构检测证实、无权威部门认证认可、亦无临床数据支撑的情况下,明示或暗示该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效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实施市场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5年8月,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床垫24张、罚款120160元的行政处罚。
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07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3月,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线索对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在当事人微信小程序网店销售的降糖茶商品销售页面中,当事人使用“血糖高、糖尿病”“适应人群”字样以及在祛湿茶商品销售页面中,当事人使用“祛湿健脾、清热利水”“湿疹痤疮,降酸痛风,降糖降脂”和“内分泌失调”字样,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陈村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08佛山市某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备案资料案
2025年4月,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佛山市某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OSIYUN欧丝韵祛渍美白牙膏相关备案资料进行备案,备案号为粤国牙膏网备字2024706334。经查询比对,该公司提交的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含烟酰胺美白牙膏的开发》系伪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涉案化妆品、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09佛山市高明区某商贸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2024年12月,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佛山市高明区某商贸行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巷未发现有59号地址。经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确认,该局回复称经实地走访及核查相关系统,无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巷59号。当事人为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巷不存在“59号”的情况下,在注册登记时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巷59号3楼307之三”为经营场所向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5年6月,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看该分公司提供的本案涉及的2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建立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以下简称“保养记录”),其中6月的“保养记录”记录了该分公司分别在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17日对上述2台电梯开展了维保作业,维保人员为孔某和黎某。执法人员查看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17日的监控录像,发现该分公司在2025年6月4日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维保时只有1名维保人员。该分公司主管承认当天只有1名维保人员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维保。该分公司在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少于二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4元、罚款37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