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小区两邻居因这事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5-09-10 20:16 浏览量:10
当一台空调外机的热风持续涌向邻居的厨房,当个人的安装自由与他人的居住安宁狭路相逢——所有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是同一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门牌相邻,本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近邻。然而从2024年1月开始,一台空调外机的出现,打破了两家原本平静的生活。王某在装修期间,未征得李某同意,就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了正对李某厨房窗户的位置,相距不足两米。从此,李某家的厨房多了一份难以忽视的困扰:夏天做饭,窗外袭来的是夹杂噪音的滚滚热浪;冬天,则变成冷风与机器的低频嗡鸣一并灌入。更令李某不安的是,外机的安装位置还带来安全隐患,仿佛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一道“便梯”。
沟通、协商、投诉,直至对簿公堂……为了捍卫自家的安宁,李某走上了一条并不轻松的维权之路。一年半的时间里,邻里矛盾不断升级。最终,李某向淮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拆除外机、排除妨碍。王某则辩称:“业委会已批准”“安装时对方不在家”,并强调整栋楼的安装环境本就难以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某安装的空调外机与李某家窗户距离不足两米,客观上产生了冷热风直排、噪声干扰等不良影响,构成对相邻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这一事实确凿,并无争议。
针对王某“整栋楼难符国标”的说法,法院未予采纳。法院指出,国家标准(GB17790-2008)中建议的3米距离,是一项理想化的防护标准,旨在引导人们尽量减少对他人的干扰。在楼间距确实有限的客观条件下,法院进行了实地勘查,发现王某完全可以将外机移至自家阳台外侧等其他位置,并可加装金属罩等防护措施,从而大幅降低对邻里的影响。因此,王某并非别无选择,其执意安装于最干扰邻居的位置,且未获对方同意,理应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拆除正对李某厨房的空调外机。判决生效后,王某履行了拆除义务。
法官说法
法律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它既保护所有权人正当的行权自由,也维护每一位公民免受不当干扰的安宁生活。本案判决生动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的核心精神:权利自有边界,行使不可损人。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互谅互让。一台空调外机的安装,看似是一家之事,实则真切影响他人的居住品质与安全感。此案提醒我们,行使自身权利时,多一份换位思考的自觉,多一点事前沟通的善意,许多纠纷其实完全可以避免。程序上的“已报备业委会”或“安装时你不在家”,都不能成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正当理由。
无论是案件受理费的承担,还是挪动一台外机带来的“麻烦”,在法律的天平上,它们的重量都与一个家庭免受噪声热风困扰的安宁权同等重要。这份判决,守护的不仅是一扇窗后的舒适,更是邻里和谐共处的公序良俗,让公平正义真正照进每一个可感可触的生活细节。
来源 | 淮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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