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闽光高炉煤气精脱硫项目节能报告获批
发布时间:2025-05-19 10:26 浏览量:1
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高炉煤气精脱硫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泉州闽光综发〔2025〕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409-350524-04-02-636658。项目新增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煤气冷凝器、煤气加热器、水解塔、脱硫塔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等,建设1套36万m³/h高炉煤气精脱硫系统。项目备案总投资6538万元,达产后年精脱硫高炉煤气23.5亿m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造和技术改造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采用“冷凝脱氯+水解+活性炭吸附”工艺对高炉煤气进行精脱硫,供高炉热风炉、轧钢加热炉等使用,达到环保超低排放要求。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包括煤气冷凝器、煤气加热器、水解塔、脱硫塔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5年6月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508.55tce(当量值)、10883.94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223.42万kWh、饱和蒸汽(0.4MPa)109571.45t;企业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968.72tce(当量值)、4660.21tce(等价值),主要为年消耗电力1601.89万kWh。项目单位高炉煤气精脱硫处理综合能耗不超过44.72kgce/万m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泉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泉州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影响较小。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泉州市工信局、安溪县工信商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5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